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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夫妻离婚婚宴礼金属共同财产吗 [打印本页]

作者: 洋洋    时间: 2012-8-22 12:39:56     标题: 夫妻离婚婚宴礼金属共同财产吗

夫妻离婚婚宴礼金属共同财产吗


来源:法治快报 发布日期:2008-08-28 09:54:12


     龚律师:

        贾先生和甄女士结婚没多久,双方因琐事经常发生争吵。贾先生要求离婚,甄女士同意,但要求把举行婚礼时所收到的20万元“红包”拿出来平分。贾先生则称,20万元礼金主要是自己一方的亲朋好友送的,其中婚宴已花费了6万元,而且这些人情以后都是要还的,因此不同意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请问,这笔结婚所得的礼金在离婚时是否应当平分?

        读者 景 瑾

        景 瑾读者:

        按照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按该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从法律性质而言,礼金可以按照赠与来看待,即亲朋好友、同事对新人的一份祝福,通常并没有明确的赠与对象,应当认定是对新婚夫妇的共同赠与,不管是哪一方的亲朋好友送的,都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待,在离婚时应当进行均等分割。当然,如果亲朋好友赠与礼金时,明确是送给男方或者女方的,那么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这部分礼金就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另外,礼金并不能按当时收到的数额来分割,而应减去婚宴时的花销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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