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情保险约定为什么不保险
来源:法制晚报 发布日期:2008-08-15 11:29:46
案例
张朋与刘雅君都是大龄青年,他们好不容易走到了一起。为了给这份爱情加个“保险”,两人婚前明确约定:“婚后不得离婚,若一方先提出离婚,则要将房屋、家具、电器等一切财产无偿赠予对方。”两人结婚一年后,刘雅君因张朋有外遇而愤然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财产。张朋则以婚前有约定进行抗辩。日前,法院下发判决,对双方的爱情“保险”约定不予认可,依法对双方的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法院如此判决,有依据吗?
分析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双方的“爱情保险条款”,即婚前约定如果一方在结婚以后,先提出离婚的请求,则应当放弃包括房屋在内的一切财产。然而,法院在男方出现外遇,女方起诉离婚的情况下,将财产按照共同财产的一般分割原则进行了分割。应该讲,这个判决是具有积极意义的判决,它突破了双方的婚前财产约定。同时保护了婚姻关系中无过错一方的合法权益,对婚姻关系中有过错的一方予以了惩罚。
就本案而言,在一般情况下双方的这种“爱情保险条款”是对财产权平等协商的一个处分,具有合法的效力。但因出现特殊情况,比如本案当中,男方的外遇,就是一种严重有悖婚姻法,并有悖社会公德的行为。此情况下,若仍按原约定来执行必然违背了我国《婚姻法》保护无过错一方的基本原则,也与我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相违背。因此法院在出现特殊事由的情形下,确认双方关于财产的约定无效,并依法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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