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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婚后增值离婚时咋分?增值部分归婚前财产所有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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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8 13:20:4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房产婚后增值离婚时咋分?增值部分归婚前财产所有人


来源:厦门网 发布日期:2008-08-22 10:44:20


   厦门网讯 (记者 郭桂花 实习生 苏斓岚 通讯员 民一)离婚了,房产增值部分如何分割?由于法律上没有明确条文,法官只能根据实际断案。

        李娜与芯齐2004年11月15日登记结婚。结婚两年后,他们生了个可爱的儿子,然而好景不长,夫妻感情逐渐淡薄。孩子不满一周岁时,两人开始分居。过了不久,李娜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芯齐离婚,芯齐表示同意。

        思明区法院审理查明:婚前,芯齐与其父亲一起按揭贷款购买了一套房子,土地房屋权证上的权属人为芯齐和父亲老刘,这套房子的首付款为7.7万元,抵押借款17.8万元。婚后,他们夫妻共同支付房屋按揭款15.1万余元。

        法院依法委托有关部门对房屋的增值部分进行评估,估价报告显示:此套房屋增值了25.7万余元。

        芯齐说:“房子是我和父亲在我结婚前购买的,房子所有权归我和父亲,房子的增值部分也理应归属我们。”李娜则认为,房子按揭款是以夫妻共同财产来支付的,房产的增值部分夫妻各分一半理所当然。

        一审:增值中有部分为共同财产

        一审思明区法院认为,金尚路的这套房子依法应确认为芯齐婚前的个人财产,归芯齐及其父亲共同所有。

        但因李娜、芯齐在婚后共同支付房屋按揭款15.1万余元,且该房屋从2004年11月15日至2007年3月30日增值部分价值为25.7万余元,故该房屋增值部分中应划分一定比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比例为婚后按揭还款总额与房屋的总购房款之比。

        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可适当照顾芯齐。双方分居后,李娜于2006年11月28日从芯齐账户支取了近3万元,李娜应将其中一半约1.5万元返还给芯齐。思明区法院判处准予二人离婚,房产增值部分属夫妻共同财产,芯齐应支付给李娜财产补偿款11万元。李娜与芯齐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夫妻同还贷款但权属没变化

        李娜认为:“(两人财产)至少均等分割才公平”,且她在分居后从芯齐账户上支取的近3万元是用来抚养孩子的,无须返还给芯齐。

        “她取走近3万元其实是想藏匿、转移财产,竟借口说是孩子的抚养费”,芯齐气愤地说。

        二审市中院认为,因双方都无证据证明对方存在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故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均等分割。李娜取走的近3万元用于生活费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近日,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李娜与芯齐婚后共同偿还房子贷款的行为并不因此导致房屋所有权属的变化,房子的增值部分应当属于婚前财产所有人。李娜与芯齐婚后共归还房屋按揭款总额为15.1万余元,这笔款项为夫妻共同财产,芯齐应支付李娜7.5万余元。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积累的双方名下的银行存款、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故判决芯齐应支付李娜财产补偿款7.1万余元。

        (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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