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房产妻子是否有份?
来源:乌鲁木齐在线 发布日期:2008-12-20 09:46:06
李女士:我与丈夫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在2003年登记结婚。婚后第三年,家里盖起三间平房。今年5月份,法院因婆婆请求依法宣告我与丈夫的婚姻无效。随后丈夫以80000元价格将三间平房转让给其兄,并独占80000元。我认为三间平房有我的份,丈夫未征得我同意转让房屋,他的行为是否有效?
新疆四至律师事务所彭峰律师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李女士与丈夫王先生在同居期间盖起三间平房,如果王先生不能举证证明该平房系其一方所有,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应确认三间平房属于双方共同共有财产。李女士作为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王先生未征得李女士同意,将三间平房转让给其兄,显然不合法,法院应当确认转让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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