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承租婚后购买应为共同财产
来源:北青网 - 法制晚报 发布日期:2008-09-05 13:54:17
结婚后住在女方承租房内后拆迁购买并搬进回迁房两人离婚———
基本案情
梁青与王远结婚后,居住在梁青承租的房屋内。后来此房所在地区实施危旧房改造,梁青与开发商签订了安置住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应安置人口为梁青、王远及儿子小欢。
但回迁房还未交房,王远起诉要与梁青离婚,在此案审理中,梁青办理了回迁房屋的入住手续,房屋权利人登记在梁青名下。支付了首付款后,梁青每月偿还贷款。
因离婚时房屋贷款尚未还清,产权证被收押,法院在离婚判决中未对房屋产权进行处理。王远认为,现在房屋产权证已发放,房屋又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原住房拆迁所得,属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起诉要求确认此房由他和前妻共同共有。
梁青则认为,房屋是在她婚前承租房屋的基础上因拆迁所得,房屋产权登记在她名下,贷款也是以她个人名义偿还的,所以应属她个人财产,王远仅是拆迁中应安置人口。梁青只同意给王远适当的经济补偿。
东城法院经审理,判决梁青名下的房屋由梁青与王远共同共有。
法官析案
王匀法官:《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9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的房屋从拆迁安置、购买入住到房屋权利的取得,都发生在梁青和王远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他们两人的共同财产。
此房虽然登记在梁青名下,但并不能否定其为双方共有的性质。王远现在要求确认房屋为双方共有,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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