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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的分居要求是由女方提出 分居:亟须立法规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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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3 22:55:2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86%的分居要求是由女方提出 分居:亟须立法规范


来源:《人民政协报》 发布日期:2008-09-09 13:53:45


     分居,亦称别居或桌床离异,是指依法解除夫妻间的同居义务而保留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分居介于正常的婚姻关系与离婚之间,它反映了夫妻感情产生裂痕行将破裂、夫妻共同生活暂时中止的一种婚姻家庭关系。早在古罗马《十二铜表法》中就有对分居的记载。此后,许多国家都规定了分居制度,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起着重要作用。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看,分居满二年是法定离婚的条件,但是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分居的内涵,这就导致诉讼当中双方当事人及法官对分居的认识存在不同的理解。

  调查显示:86%的分居要求是由女方提出的

  现实生活中存在着事实上的分居,当事人也常常以分居达到一定期限为由主张双方夫妻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但由于涉及双方隐私,又没有法定分居程序的存在,因此,分居的事实更多地依赖于夫妻双方的自认。据我们对2006年、2007年北京市法院审理的840件离婚案件进行调查,其中涉及到分居情况的案件有150件,通过对这150件案件进行了调查分析发现:女方提出分居要求的占调查案件总数的86%;导致分居占第一位的原因是家庭琐事,第二位的是家庭暴力,第三位的是外遇(出现第三者);分居时间一年的最多,两年的其次,再次是不满一年的,但有个别分居长达15年以上;有84.7%的分居对离婚产生影响。

  目前的分居制度存在诸多不足

  国外立法大多都对分居制度作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从而多层次地调整夫妻关系。而在我国现行婚姻法中虽然确立了分居制度,但是,其内容仍存在诸多不足,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困难,也影响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1、分居的事实举证困难。分居毕竟是夫妻双方的隐私,外人无法得知。即使了解情况者通常也为亲属,法官们认为这种证据由于利害关系的存在,其证明力较弱,不敢轻易采信。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往往以双方当事人认识和陈述一致为标准。

  2、没有规定分居的含义、条件和程序。我国法律未明确分居的含义,因此,对已经分居、尚不愿离婚或未达到法定分居期限的夫妻来说,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如何确定,没有法律依据。虽然法律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调解无效可准予离婚,但由于对分居的含义规定不明确,可能会使人民法院对夫妻分居的原因无法掌握,分居的起始时间无法计算,夫妻是否确已分居也无法证明,使该条法律规定在实践中难以准确执行。

  3、没有明确分居与离婚的关系。从国外的规定来看,实行分居制度本来是赋予分居无过错方的一种权利,通过及时分居解除同居之苦,并给双方一段时间来充分考虑以后的婚姻趋势。而在我国现行婚姻立法中,却没有将分居作为一个制度加以规定,何谓分居以及分居的一系列问题都未涉及。仅将"分居两年""视为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实际上是将"分居两年"作为感情破裂的一个事实去作逻辑推定,分居只是离婚判决的一个根据,没有将分居制度置于与离婚制度同等重要的地位。

  4、没有规定分居的法律后果。我国婚姻立法对分居后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均未涉及,分居后双方的财产问题、权利义务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矛盾更会激化,失去了分居的意义。现实中,有的人滥用分居权利,除利用分居达到离婚目的外,对对方根本不履行任何义务,认为分居就等于"事实离婚"。有的人随意离家出走,对另一方、对未成年子女不承担任何义务,造成事实上的"遗弃行为"。更有甚者,有的人利用分居转移夫妻共有财产。这样非但不能保护分居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对弱势一方造成一定的损害。

  应构建完善的分居制度

  笔者认为,分居制度与离婚制度无必然的联系,分居不应成为离婚的必然前置,分居与离婚应当是婚姻法中并列的两种制度。为了更好地贯彻婚姻自由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促进每个婚姻家庭乃至社会的和谐,在我国构建完善的分居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1、复婚率的提高为设立分居制度提供了可能性。近几年来有迹象表明,在离婚率上升的同时,复婚率也呈上升趋势。其中很多夫妻是因一时不和或一点小事而草率离婚。有些当事人离婚再婚后觉得还不如第一次婚姻,追悔莫及。分居制度能够缓和夫妻矛盾,不解除婚姻关系,留有破镜重圆的余地,它与离婚制度有着不同的作用,可以达到互相调剂的效果。

  2、实行分居制度有利于规制现实中大量存在的事实分居现象。有研究表明,我国目前存在事实分居现象,其原因主要是中国传统家庭观念的强大影响,男尊女卑、夫权至上的封建家庭观念还不同程度地影响着人们的实际生活方式,离婚在解决夫妻矛盾时仍是迫不得已的下策,事实上的分居在一定范围内普遍存在;社会上出现了诸如"情人热"、"婚外恋"以及事实上的一夫多妻等现象,导致合法的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合法的配偶权无法得到保障;另外,由于经济转轨,部分职工下岗,受影响的绝大部分是女性,其经济状况、家庭地位都受到严重影响,婚姻对很多女性来说实际意味着一定的生活保障,为数相当多的破裂的婚姻当事人选择了分居。

  3、实行分居制度有利于防范家庭暴力。有关资料显示,在我国2.67亿个家庭中,每年大约有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事件而解体,给妇女儿童带来极大的人身伤害和精神痛苦,而且有攀升之势。发生家庭暴力事件的原因很多,而受害女性经济不独立,依附丈夫生活的情况较为普遍,即使发生暴力事件,也因为害怕失去经济来源而委曲求全,不能自觉主动地以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司法分居制度则以法律形式首先赋予家庭中受暴力侵害的弱者一方,有权基于另一方虐待、遗弃、酗酒、吸毒、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等法定原因申请法院判决分居,并依法持有个人财产,分割夫妻共有财产,获得扶养费和对子女的监护权,要求对方负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用,不受对方侵犯,维护自身的人身尊严与安全,取得生活经济保障,又可顾及到无责任一方因子女、长辈的原因,不愿使家庭即时破裂,愿意给过错方改正错误的机会,以使夫妻有破镜重圆的可能。另外,赋予受害一方有权在受到配偶暴力侵犯和骚扰时,请求法院颁令禁止其妨害行为。

  总之,有必要在我国确立和规范分居制度,将分居纳入到司法程序中来,保证分居状态下双方和子女的利益,避免从完整的夫妻关系到完全了断夫妻关系之间出现法律的真空地带,既符合夫妻关系变化的客观规律,又能满足夫妻双方对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种需求和各种心理,以完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胡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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